余頔:中国茶行业协会公共性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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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余頔
编者按:此文作者为2016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硕士研究生,她以此文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茶道哲学研究所第三届优秀茶道学位论文奖。作者将学位论文中的部分精彩文字摘编成文,以飨读者。
1、中国茶行业协会的萌芽及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茶叶的原产地之一,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茶叶商品化生产的国家。早在隋唐就出现了茶叶税,茶叶对国家的经济贡献巨大,因此一直受到官方经济政策的左右,茶叶生产者相对弱势,始终不具有话语权,也未形成协会式的自我保护组织。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茶行业协会形成很晚,可以说是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才开始萌芽的。国内外大多数学者赞同现代意义的行业协会均发源于西欧国家,早在11世纪,欧洲各国已经有大量的行会存在,如巴黎的蜡烛行会,美因茨的职工行会、米兰的行会等。行会的组建是自愿的,当时的当权者授予行会在监管生产、销售产品和垄断市场的特许权,由此行会便享有了在某一特定区域及行业监督管理的权力。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特别是发展日趋成熟,同时借助海外贸易甚至殖民经济等,西方国家将国际分工强行传播至非西方国家,中国现代行业协会也正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兴起的背景下产生的,商人自发组织的商会和同业公会最早出现在上海、广州等一些对外经济贸易较为发达的城市。
以上海为例,上海行业协会源于传统的会馆和公所,1843年上海开埠后,部分商品进出口贸易活跃的行业如茶业、丝业等陆续建立起传统行业组织——同业团体。此后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业团体等传统行业组织近代工商业同业公会演变[1],1931年成立的上海茶业同业公会是民国时期影响力最大的行业同业公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为上海行政区域内的茶叶内销及外销贸易提供服务、调解行业内经营纠纷和矛盾、扶助同业。抗战时期,民国政府于1938年出台了《输出业同业公会法》,鼓励各行业成立输出业会同业公会,增加商品出口以换取外汇收入[2],上海茶输出业同业公会也应运而生。民国时期出现的各类同业公会属于一种新型的行业自我管理组织,这些同业公会大多是市场主体自发组建而成,同业公会的领导人物通常是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同业公会的日常经费也大多来自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承担沟通同业公会和政府之间的中介功能,已经具备现代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
抗战结束、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在各地成立工商联对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组织进行整理和改组。新中国建立初期,上海茶叶行业同时存在茶输出业同业公会、茶行商业同业公会、制茶工业同业公会、茶叶商业同业公会等四家同业公会,1950年,工商联将这四家同业公会合并改组为“上海茶叶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它的主要职能为接管茶叶业交易旧市场以及进行行业治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发挥着联系政府与私营工商业之间的纽带作用。[3]
1954年开始,茶叶由国家统一经营,以上海市茶叶业同业公会(筹备会)为代表的各地茶叶同业公会也基本开始趋于消亡,其职能逐渐由各地的供销社取代。在改革开放之前,茶叶生产基本都以国家统购统销为主,未能建立起以茶叶生产、制作、经销者为主的行业协会。国内学者黄志根(1994)认为根据当时的茶叶供销合作实践来看,其所从事的产供销以及制定标准、印刷材料、开会研究等活动与行业协会的主要活动类似,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可以看作是我国茶行业协会的实践形式之一。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供销合作形式并不能算作是茶行业协会的实践形式,从表面上看起来供销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与茶叶行会相似的职能,但是它本质上还是完全由政府掌控,且当时完全不存在茶叶私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并没有起到联结政府和社会的桥梁作用,因此并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行业协会。
中国现代茶行业协会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茶叶恢复私营的背景下出现的。1979年,国务院提出了“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的改革要求,在顶层设计上,中央政府也开始意识到扶植、培育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并着力开展这方面的政策改进工作。1983年前后,我国出现茶叶严重积压问题,茶叶生产者因茶叶卖不掉而成了直接的利益损失者,出现了一批茶叶生产者自发组织的茶农协会,例如1984年浙江建德县十个主要产茶乡相继成立了茶农协会,其宗旨主要为茶农生产销售茶叶提供服务、向茶农传递市场信息、开展茶叶技术培训服务等[4]。这些茶农协会主要是由地方“能人”带头推动形成,对于促进当地茶叶产销、增加当地茶农收入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辐射的范围比较小,其提供的服务主要也是针对当地茶农的。在茶叶销路恢复之后,这些协会大多解散,只有极少数协会演变成为茶叶产销服务中心或经营部。[5]
进入20世纪90年代,规模更大的茶行业协会相继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1994年成立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就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一批全国性行业协会之一,随后各省市的茶行业协会也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陆续出现,如1997年成立的云南省茶业协会、2000年成立的浙江茶产业协会等。云南省茶业协会的前身为1964年成立的云南省茶叶学会,1997年云南省民政厅将云南省茶叶学会更名为云南省茶业协会,由原来的以学术性为主的社会团体变成全省行业性的团体。
改革开放后出现的茶行业协会成立热潮基本是在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形成,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对社团组织管理政策的开放,也开始出现了一些由市场主体自发成立的茶行业协会。就笔者所阅读的资料,市场主体自发成立的茶行业协会主要集中在2010年之后,如2010年成立的昆明市茶叶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的云南茶叶流通协会。
2、中国茶行业协会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茶行业协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地域可划分为全国性茶行业协会与地方性茶行业协会,前者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后者如湖北省茶叶协会;根据类别可划分为综合类茶行业协会与单一类茶行业协会,例如云南省茶业协会与云南普洱茶协会。笔者在此将根据协会的生成模式之不同,将茶行业协会分为政府推动型、市场内生型、混合型三种不同类型,并分别来分析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茶行业协会公共性强弱的程度。
政府推动型茶行业协会集中出现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通常由政府自上而下建立,并且需要通过行政部门审批,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例如福建安溪茶叶协会,它是中国最早出现的一批农产品类行业协会,它就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指导下产生的。
政府推动型茶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提供公共服务功能,但是代表企业利益、反映企业利益诉求等方面的能力较弱,对于茶企、茶农的吸引程度也不高,因为茶企、茶农是否选择加入茶行业协会,主要关注的是这些组织本身是否能够为其提供需要的服务。赵茜(2010)在对比研究安溪茶行业协会与台湾茶行会组织发现,台湾的茶叶行会及合作社能够很好地覆盖几乎所有利益相关者,并充分保护协会会员的利益,而安溪茶行业协会的运作却步履维艰,其主要原因在于自上而下推动的组织整体运作缺乏活力,其覆盖面和执行力都十分有限。例如,今日的台湾茶行业主要有两个重要协会,一个是台湾制茶工业同业公会,主要由生产茶叶的企业和农户组成,它是台湾最大的茶业行业组织,有300余家企业为会员单位;另一个是台湾茶商会同业公会,主要由经销茶叶的商人为主,成立于1889年的台北市茶商业同业公会是目前台湾历史最悠久的同业公会。黄书苑、张艳荣(2017)在分析安溪茶农参与茶叶合作意愿普遍不高的问题时,指出只有茶叶合作者提供的服务使茶农更加满意,茶农参与合作社的意愿才会更高。[6]
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政府推动型的茶行业协会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但是与其他地区发展成熟的茶行业协会相比,在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吸引行业会员、激发会员参与意愿等方面的能力还比较弱,对于会员来说,这类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更像是一种“被动接受”而非是他们主动要求的,对于行业会员真实的利益需求的了解可能还不够,这样自然就很难促使会员主动地去关注整个行业发展的利益,会员无法形成较强的“利益共同体”的意识,公共精神自然也就无从生长。
市场内生型茶行业协会则主要是由一些出于共同经济利益需求的茶叶企业自发自愿推动建立的。这类茶行业协会通常是为了解决某一共同的行业难题,自下而上、自发合作成立的,例如云南省茶叶流通协会,由云南滇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马帮贡茶茶业有限公司、昆明晨力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一堂茶业有限公司、普洱市上善茶人茶叶研究所等单位发起成立,解决云南茶叶流通不畅的瓶颈是它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7]。
相比于之前的政府推动型茶行业协会来说,这种由会员自发组织成立的茶行业协会更加具有培育公共精神的土壤,因为其成员有着比较明显的共同利益诉求,协会的领导人员大多是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都是拥有多年茶行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在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方面,市场内生型的茶行业协会更加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自然也就更容易获得茶企、茶农的认可和支持。
混合型茶行业协会则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和相应企业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成立的。例如中华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即是在国家农业部领导下,由茶业及涉茶产业的各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共同发起、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国际性的同业组织。[8]
这类混合型的行业协会更多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与国外的茶行业协会组织有着更为密切的交流和联系,并且组成成员的主体也较为多样化,除了茶叶生产经营企业之外,还有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性机构,因此,组织成员在集体行动的选择方面,更容易关注到多元群体的利益。在公共性的实现、公共精神的培育上,笔者认为这类茶行业协会有着比较广阔的潜在成长空间。
3、中国茶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发展困境
社会组织公共性主要是由组织内成员开展集体行动内含的“利他”道德价值取向来显现,这个直接受益的“他者”并非仅仅限于组织内成员,更应当扩展到整个社会大众。通常我们倾向于认为,慈善组织、环保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往往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因为这类组织在成立之初就有明确的促进公共利益的目标,相对来说,行业协会这类经济性组织的公共性较弱,大部分行业协会成立最初是为了给会员提供“俱乐部产品”,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去做一些以促进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行动,这样才会提出公共性方面的追求。
与慈善组织、环保组织等具有显著公益价值导向的社会组织有所不同,行业协会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共益性的特征。大多数行业协会成立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经济利益,并不具有明显的促进整个社会的公益的初衷。例如很多茶行业协会在成立初期基本停留在“共同性”的层面上,其开展行动的驱动力是为了实现内部会员的共同利益,只针对组织内的会员提供“俱乐部物品”[9]。只要会员加入茶行业协会,就可以获得它提供的茶行业市场调研报告、制茶专业技术培训,参与协会举办的业内经验交流会、产品展会等等相关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将茶行业协会理解为是一种“集体性的俱乐部”,它主要依靠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来存续,并且它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对于未加入协会的成员而言具有排他性,而对于已经加入协会的会员来说,则具有较低的减损性,即茶行业协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不会因为单个会员的消费而减少或者损失。经济性、共益性这两个特征也能印证茶行业协会并非先天的就具有公共性,茶叶企业、个体工商户之所以选择加入茶行业协会,其最原始的驱动力应当是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并非是出于促进整个行业公共利益的考量。
尽管人们加入茶行业协会的初衷通常不是公共性,茶行业协会最初也不是为着公共性而设,但是茶行业协会要获得持久的社会支持,就必须发展出足够的公共性。茶行业协会主要成员为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相关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他们大多是基于共同经济利益需求才选择加入各类茶行业协会的,如果这些行业公共利益同时也有益于整个社会,那么茶行业协会就可以承担增进社会总体利益实现的职能,由此茶行业协会也就有了公共性生长的基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就我国目前茶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来看,不论是政府推动型的茶行业协会还是市场内生型的茶行业协会在公共性发展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境。
政府推动型茶行业协会虽然具备一定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但是主要功能在于上传下达政府的产业政策,辅助政府进行茶行业管理,但是在为会员提供专业性服务方面的能力依然有所欠缺。杨江帆等(2008)指出目前我国成立的多数茶叶协会仍然处在官办形式为主的水平,没有真正起到产、供、销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纽带作用,茶叶生产在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方面很不健全,尤其在市场开拓、品牌树立、茶叶营销、产品标准化等方面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10]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茶企利益联合体的茶行业协会,与政府应该形成一种既有合作又有冲突的关系。合作具体表现为协会在政府和茶企之间扮演桥梁中介的作用,协助政府制定茶叶行业发展规划、共同推动当地茶产业经济发展等,冲突具体表现为协会在茶产业政策、税收等方面可能会与政府有不一致的意见,甚至必要的时候协会可能需要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来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在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协会,其关键职能就是维护行业会员的利益,并将行业成员的利益主动传达给政府,行业协会在政府决策时会从外部进行游说、施加压力,或是直接进入政府内部决策部门与之协商。
然而在中国,多数政府推动型茶行业协会中的多数高层领导人员都由政府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担任,例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长王庆就先后在国家商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云南普洱茶协会会长张宝三现任云南省关工委执行主任。在这些政府在职人员领导下的茶行业协会自然倾向于主动接受政府的各种决策,避免与政府产生冲突。唐文玉(2015)认为社会组织的这种现象可以概括为“偏向型生长”的公共性,即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能力较强,而在生产公共言论方面的能力较为薄弱;陈金罗、刘培峰(2010)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更多扮演的是“好孩子”和“帮手”角色,政府推动型的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行业自治和社会服务功能,但是缺少应有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有效参与和独立表达,更缺少个体公民的民主参与。
其实不仅仅是茶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类别中的行业协会同样也具有相似的问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行业协会从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五个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去行政化”已经成为行业协会未来转型的大势所趋,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脱钩之后的行业协会并没有吸引到更多的企业入会,反而还受到了政府更加严格的管制。
王傅、刘惠苑等(2017)在对广东省行业协会负责人访谈过程中发现,脱钩之后,一方面很多企业认为行业协会已经“不再背靠政府”,只是一个“橡皮图章”式的摆设,或者不交会费,或者拒绝入会,使得行业协会更加缺乏代表性。另一方面很多行业协会反映脱钩后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信任度也明显降低,具体表现为对行业协会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的年度检查、严格控制行业协会出境交流活动、管控行业协会进行先进企业评比等等。在脱钩之前,不少行业协会还能利用政府权威来稳定它在行业治理中的地位,随着脱钩方案的落地推行,与政府机构相脱离的行业协会也失去了“保护伞”。虽然以前大多数行业协会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延伸,但至少能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加入,然而现在政府权威退出之后,行业协会反而失去了对企业的吸引力。这一现象依然反映了我国茶行业协会自身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无法吸引企业入会,如果茶行业协会自身都无法获得行业内企业的广泛参与,想要实现公共性、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支持就更是难上加难。
相比而言,市场内生型的茶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通常由茶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兼任,例如,云南茶叶流通协会现任会长邹广田为云南中茶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昆明茶叶行业协会会长为云南天一堂茶业有限公司创始人。这样的茶行业协会在人员结构上较少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在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就目前我国茶行业协会发展现实来说,市场内生型的茶行业协会由于其自身力量、组织规模都相对弱小,还不能进入主流的话语体系,不少协会存在“业余主义”的问题,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大多是由某个大型茶企的工作人员兼任协会的工作人员,办公场地通常也就设在协会会长或主席所在的公司内。由于缺少经费,无法雇佣专业的工作人员,协会很难有精力对会员企业提供对口的帮助,更难对整个茶行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规划和应对,这些都使得目前的茶行业在促进整个茶行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
4、培育公共精神:中国茶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建构路径之一
虽然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开放了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的发展空间,然而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依然缓慢,不论是内部向其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还是外部合作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都有待提升,行业协会整体公共性缺损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茶行业协会同样不能仅仅停留在为会员服务的程度上,否则就与普通的吸引会员的俱乐部毫无差别。作为经济性社会组织的茶行业协会还应当追求更高层级的公共性目标的实现,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生产公共言论等功能,促成综合的社会治理。
托克维尔认为公共精神是公民在正确理解私人利益的基础上参与公共生活所达成的共识;密尔则将公共精神理解为公民的基本美德的和精神面貌。[11]公共精神是针对现代社会公民而言的,可以理解为公民跳脱出个人私利的局限对集体或公共事务的关注,例如关注公共生活、保护公共环境、创造公共财富和提供公共服务。“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越发达、越充分,这个社会的环境和氛围就越好,每个社会成员享有的社会资源和福利就越多。”[12]社会组织将不同的个人联结在了一起,为人们关注公共生活、讨论公共议题提供了空间,可以作为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
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原点是“人”,个体在参与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实现了从“自利”到“利他”的跨越,由此社会组织成员公共精神的培育就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实现产生了关联。换言之,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实现要求组织成员具备公共精神,只有这样,组织成员才能关注到他者的利益,并相应地选择利他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选择应当是成员自愿自发而非强制的。由此,我们可以说,如要建构中国茶行业协会的公共性,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激发组织成员联合行动以促进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即培育个体成员的公共精神。
从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公民在不断的斗争中使得结社自由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说,中国相对缺乏公民自由结社的传统,并且长期以来,当权机构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持有一种“敌对”的态度,在管理政策上也是以“管控”的思路为主,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空间相对较小,甚至很多公民对公共事务表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当下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或发育不足,也已经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
就我国茶行业协会发展现实状况而言,组织成员公共精神的显现可以说是极其微弱的。1978年改革开放后,茶叶恢复私营,各省市的茶行业协会才开始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产生。可以说,中国茶行业协会的大规模出现,并不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是政府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客观环境变化的产物。因此,不少茶企或个体工商户在参与行业协会时更多处于一种被动消极的状态,对于大多数官方组建的行业协会兴趣都不大,甚至会认为它们是“二政府”,即使加入之后对行业协会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也并不抱有过高的期待。协会成员参与的意愿和程度不高,茶行业协会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空壳子,公共性的实现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茶行业协会成员公共精神的缺失在茶叶国际贸易市场上体现的也比较明显。以我国茶叶企业遭遇反倾销为例。中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茶叶生产国之一,自古以来就出口质优价廉的茶叶到世界各国,在茶叶国际贸易市场中长期处于贸易顺差的状态,因此不少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便频繁提起反倾销诉讼来限制中国茶叶的进入,然而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对反倾销应诉表现出的态度较为消极。从经济学理论上来看,茶企反倾销应诉不积极的行为可以用曼瑟尔·奥尔森所提出的“集体行动困境”来进行解释。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在一个集团范围内, 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论它是否为之付出成本。这样,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集团成员,都不愿意为集团的共同利益而付出成本,而想要“搭便车”坐享其成。在遭遇他国反倾销调查时,作为“经济人”的茶企同样具有这种“搭便车”的心态,并且欧盟、美国等在反倾销方面对我国企业普遍采取“一国一税”制的歧视性政策,即无分别裁决,不论企业应诉与否,一律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共同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征收统一反倾销税。[13] 这种政策明显会降低我国茶企应诉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家茶企应诉成功,那么其他茶企不付出任何成本,也能享受到和应诉成功茶企同等的低关税待遇;反之,如果有一家茶企应诉失败,那么这家茶企不仅会“连累”其他茶企被征收高关税,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我国茶企在遭遇他国反倾销调查时,通常都会有一种“搭便车”的心态,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即自己不主动站出来应诉,而是寄希望于其他企业应诉成功之后,自己无须投入任何成本也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茶企所具有的这种“搭便车”心态本质上还是由于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私人利益所导致的,“不应诉”是一种自身风险最小的选择。针对国际反倾销的问题,其实茶行业协会可以成为培育协会成员公共精神的有效载体。茶行业协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茶企普遍存在这种“搭便车”心态。国内学者林琼慧(2008)基于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理论,认为行业协会能够有效避免单一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上的“搭便车”行为,最终促成企业联合参与反倾销应诉这一集体行动。选择性激励包括积极激励和消极激励两个方面,积极激励指的是通过某种经济刺激来促使潜在的集团成员组织起来,消极激励则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潜在的集团成员达成集体行动。笔者认为,茶行业协会促成茶企进行反倾销应诉主要是通过积极激励的方式而实现的,茶行业协会能够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茶企联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集资聘用专业律师联合应诉来降低单一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的成本和风险,当大家的应诉的风险和成本都降低之后,自然也会有更多的茶企愿意加入到集体应诉的行列中来,由此协会成员的公共精神也就会自然生发。
从理论上来说,茶行业协会其实具有促成会员关注公共利益、培育公共精神的潜在可能性。例如我国茶叶市场上存在销售价格混乱、茶叶品牌商标仿冒问题严重、有机茶贴标混乱等多种问题,这些市场乱象表面上看起来直接损害的是茶叶消费者的利益,其实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会间接损害到所有茶行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任由这种市场乱象发展下去,不采取任何措施,久而久之,消费者对于国内茶叶市场就会形成一种不信任的心理,即使行业内确实存在诚信经营茶叶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也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即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而茶行业协会就可以发挥联合所有从业者、维护行业利益的关键作用,例如茶行业协会可以倡导所有从业者签订行业自律条约,来共同抵制损害茶叶市场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茶行业协会成员的公共精神就会开始形成,因为大家能够意识到所有成员都是共同存在于这个市场之中的,个体的行为有可能会对整个市场都造成影响,行业自律条约的签订就是大家自主自愿保护整个行业市场的行为。换言之,茶行业协会能够为协会成员公共精神的成长提供了一个组织载体,在加入茶行业协会之前,成员是在市场上是单个的、分散的状态,都只顾着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茶行业协会则将人们聚集到了一起,为协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协会成员在彼此交流和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发现自身利益的一致性,而这种共同利益也就成为了协会成员的公共利益。
5、提供公共服务:中国茶行业协会的公共性建构路径之二
培育协会组织成员的公共精神是从茶行业协会公共性建构的主体层面而言的,然而,仅仅协会成员具有公共精神并不能直接导向茶行业协会公共性的实现,尤其是从现实层面来说,茶行业协会的公共性最终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都与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范围密切相关。这里所说的公共服务既包括行业协会对会员提供的专业服务,也包括协会对整个社会大众提供的社会服务。
虽然说茶行业协会从性质上来说应当属于茶行业从业者自愿结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但是茶行业协会的服务对象范围应当是更宽广的。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茶行业协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当是面向所有社会公众的,应当作为一个社会责任主体存在,为此,它就为各个相关利益者提供专业服务,增进社会福利水平,并且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内学者李国武(2008)也指出,虽然行业协会表面上带有一定的阶级利益表象,但是行业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和权利。[14]
茶行业协会的主要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要在茶企、茶农和政府之间起到中介桥梁的作用,特别是在企业和政府发生冲突的时候,积极反馈和维护协会会员的利益。在政府制定茶产业决策过程中,单个企业的影响力显然是有限的,而多家企业共同组建的茶行业协会就会成为政府所不能忽视的社会力量。对于茶行业协会而言,由于会费是茶行业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所以加入协会的茶企越多,协会的经费规模就越大,并且影响力也会越大。因此,茶行业协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首先应当以直接增进会员们的利益为目标,才能吸引更多会员的加入。
当然,维护协会会员的利益,并非一味袒护协会会员,更不是无视社会总体利益,恰恰相反,茶行业协会必须旗帜鲜明地与协会会员的错误做法划清界限,予以批评指正。比如当消费者在茶叶市场上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那么茶行业协会完全可以主动地对企业的违规或不诚信经营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从而引导所有会员产生一种“道德自我约束”,自觉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这其实也是直接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笔者观察到,我国现有的部分茶行业协会结合专业优势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做出了一些实际行动和努力。例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积极参与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参与编写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茶叶消费提示”部分,针对茶叶安全、饮茶健康、消费盲点等茶叶消费者关注的热门话题,提出了科学消费指南,为全社会的消费者买茶、饮茶、存茶等提供了实用的参考意见和建议。[15]再比如为数不少的省市级茶行业协会在当地积极主办一些公益性的茶事活动,其中比较有名的是“全民饮茶日”活动,通过向当地市民免费奉茶、茶艺表演、邀请民众参与制茶等形式,普及茶叶知识,传播茶文化。
但是就笔者目前所了解到的信息来看,我国的茶行业协会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主动性还有所欠缺,其开展的公益活动更多是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资金支持下进行的,比如2014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承接了中央财政支持社团组织示范项目,在云南省勐海县勐宋乡和西定乡少数民族聚居村落,开展了少数民族贫困茶农古茶树保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生产资料配送等一系列工作。也就是说,当前我国茶行业协会的社会公共服务主要是承接的是政府的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的资源也大多来源于政府提供,整体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协会自身完全自主独立地开展公益活动、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实践较少。笔者认为,中国茶行业协会未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开展公益活动的选择上可以采取更为主动的思路,结合协会自身的专业优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公益服务,比如为当地缺乏专业技能的贫困人口提供免费的种茶、制茶的专业培训,帮助他们再次就业。
公共性的建构对茶行业协会而言,无疑是一种更高的要求,要求茶行业协会超越“会员俱乐部”的层面,在实现会员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可。茶行业协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跨成员”的,其开展的组织行动不只是对协会会员负责,也要对整个社会大众负责,不能仅限于关注会员利益的实现,还要兼顾到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
首先,茶行业协会可以更为积极主动地开展一些公益性质的活动,将社会大众、消费者和茶企、茶农有机联系起来。近几年,不少茶协会在各地主办了“茶叶义卖”活动,例如福建海峡茶业交流协会联合福建市妇联等单位,自2015年起联合主办了三场“春蕾助学”茶叶义卖活动,海峡茶业交流协会的会员茶企免费捐赠茶叶进行筹款义卖,义卖所得款项将捐赠给农村贫困女生助学使用。在“茶叶义卖”活动中,茶行业协会作为中介将茶叶消费者、茶企和农村贫困女生这几个不同的群体有机联系在一起,“茶叶义卖”一方面直接为社会公益项目筹集了款项,推动其落地施行,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对茶企品牌的一种宣传,也为茶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条渠道。
其次,茶行业协会还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在实现行业会员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而推进整个社会福利、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可以说,我们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茶叶的隐性消费者,但是我国目前茶叶市场上存在茶叶等级虚标、茶叶价格混乱、茶叶真假难辨等多种乱象,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花了高价却买到劣质茶叶的情况比比皆是。就我国茶叶市场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茶行业的价格体系并不成熟和完善,透明度远远不够,消费者总体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特别是那些缺乏辨别茶叶的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容易被不良商家欺骗。如果任由这些市场乱象发展下去,消费者就会逐渐对国内的茶叶市场失去信心,最终就会导致整个茶行业受损,产茶、销售茶的茶行业协会成员自然也会受到波及。
对于国内茶叶消费市场价格混乱的现象,政府监管部门当然可以对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罚,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笔者认为,如要从根本上解决茶叶消费市场混乱的问题,就不能忽视消费者的利益,换言之,如果要实现茶叶市场的长久持续稳定,需要作为中介组织的茶行业协会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在消费者和协会会员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采取行动。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借鉴台湾地区对茶叶推行的“分级包装”制度,台湾地区的茶叶分级评定,通常是由当地的茶叶生产合作社或农会组织茶叶品质评鉴比赛,然后对不同品质的茶叶进行清楚的分级包装[16],这样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就能直观地了解茶叶的品质等级。由茶行业协会这样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茶叶评鉴分级活动,看起来是专门针对协会会员提供的专业服务,但是从它所达成的目标而言,其实也是在向整个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因为分级标识帮助消费者节省了辨别茶叶的时间成本,保护了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茶叶评鉴分级活动也能够使得具有相应品质的茶叶获得合理的市场价格,保护茶叶生产销售者的利益,稳定茶叶市场秩序,这也即是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了行业成员的利益。
由此,我们也可以确证茶行业协会公共性实现的可能性。从性质上而言,作为经济性、共益性组织的茶行业协会,其首要目标是维护和实现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但是这并不妨碍茶行业协会将实现公共性作为更高层级的理想追求目标。换言之,社会公众的利益与茶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的利益并不是绝对矛盾或冲突的,通过开展将协会成员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机结合的活动,茶行业协会的公共性也就能得以建构。
[1]葛月凤:《促进上海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研究》,《上海企业》2003年第4期
[2]张国义、朱文波:《进出口业同业公会与近代外贸体制的转型——以上海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为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3]缪妙:《建国初期上海茶叶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研究1949-1956》,上海师范大学,2018
[4]建德县茶农协会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主要是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技术性强的项目,如茶机维修、茶树植保、初制加工等。(参见《建德县茶农协会发展各种合作经济》,《茶叶》1986年第2期)
[5]黄志根:《谈谈茶业行会管理》,《中国茶叶》1995年第5期
[6]黄书苑、张艳荣:《福建省安溪县茶农参与茶叶合作社的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中国集体经济》2017年第27期
[7]参见凤凰网:云南茶叶流通协会本周成立 “八大硬伤”有望缓解,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1/11/21077938_0.shtml
[8]参见中华海峡两岸茶业联盟官网,http://www.hxclm.com/
[9]经济学中的物品理论从排他性和减损性两个角度将事物划分为四类,分别是纯公共物品、纯私人物品、公共池塘资源和俱乐部性质物品。俱乐部物品具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排他性较强,即俱乐部物品仅供加入俱乐部的会员共同消费;二是减损性较弱,即单个会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会员对同一物品的消费。
[10]杨江帆:《茶业经济与管理》,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378
[11]戚万学:《论公共精神的培育》,《教育研究》2017年第38卷第11期
[12]郭湛:《社会公共性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
[13]林琼慧:《反倾销应诉:集体行动困境的破解之路——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上海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14]李国武:《行业协会的目标置换倾向及其原因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5]参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tma.com.cn/ctma_news/dt/2016/0616/57072.html
[16]台湾南投县鹿谷乡公所、农会及冻顶茶叶生产合作社举办茶比赛,以梅花之朵数对优胜茶叶进行分级,五朵梅花为最高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