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德臣:唐代茶叶生产流通环节中的主要人员及机构
声明:本站所有原创文章均为作者投稿版权文章,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中国人民大学茶道哲学研究所(www.teaismphi.cn)” 。个人投稿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文责原作者自负,敬请读者诸君自行判断。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陆军工程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茶业经济和文化史。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一带一路’视野下的西南茶马古道文献资料整理与遗产保护研究” [20&ZD229]阶段性成果,原刊发于《茶博览》2021年第7期。经作者授权在本网站推送,以飨读者,感谢作者的信任和支持!
陶德臣
唐代在中国茶叶市场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茶叶市场不但盛于中土,而且拓展到边地和海外,国内外市场有了初步交融。由于全国市场体系的建立,市场主体、客体更加活跃和明确,茶叶生产、流通、交换、消费诸环节及不同从业人员的活动、收益愈加明朗。茶叶市场从业人员主要有园户、茶商、中介服务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和机构等,他们各有其不同的业务范围,从而取得不同的利益收入。
一、茶叶生产出售者园户
唐代文献已出现了茶叶种植生产者的专有名称园户,指的是民营官管商销体制下的园户,不同于王涯奏行官有官制官销体制下的园户。唐代拥有茶园的主体分为茶农、地主、官僚、政府、寺庙等,但以茶农为主。因此,园户一般指茶农。茶农一般分自耕农和佃农两种,自耕农在自己拥有的茶地上,通过全家人辛勤劳作,种植、生产、制造茶叶,以换取必需的生活资料,缴纳赋税,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即所谓“由是给衣食,供赋役”(董诰等编《全唐文》卷802《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佃农则向地主租种茶地,以向地主交纳茶租为代价。
茶农虽生产、制造了茶叶,是茶叶市场上茶叶的主要提供者,但由于所处地位决定了他们无法摆脱种种剥削和压迫。这些剥削和压迫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受地主剥削,主要表现为缴纳茶租。地主不干活,利用对土地资源的控制,白白占有茶农的茶租。二是受中间商人剥削,表现为官与商的压价。茶农一般财力有限,又急需茶钱度日,加上交通不便,在茶商压价下无力反抗,只得忍痛低价尽快出售。三是受高利贷剥削。茶季之前,茶商以高利贷放,牟取高额利息,号为“茶洋”。茶农迫于生活,只好忍痛借用。四是受封建政府剥削,表现为采摘、焙制贡茶的劳役及茶税压榨。封建政府的贡茶实际上是一种实物税,是对茶农的残酷榨取。为了满足封建政府的贪欲,封建政府不但规定了许多地区必须进贡名茶,还建立了规模宏大的贡茶院。由于贡茶求早贵精,因而对茶农的折磨甚烈,而茶税的压榨和榷茶的施行更使茶农无所适从,无以为生,困苦至极。文宗(827-840年在位)以后,天下诸州县山泽矿冶税收“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欧阳修《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由此可见茶税搜刮之惨烈。茶税节节加重,引起茶农强烈反抗,逃税漏税风起云涌。他们与茶商联合起来“相为表里”,进行武装走私,“凡千万辈,尽贩私茶”(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51《上李太尉论江贼书》),搞得封建政府惊恐异常,坐立不安。有的茶农索性砍掉茶园以免后害,但遭到政府严厉禁止,“若州县不加把提,纵令私卖园茶,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唐朝茶法规定,园户私卖茶叶10—100斤,罚钱100文,杖脊20,私卖300斤也同罪,犯3次,处以重徭役(董诰等编《全唐文》卷967《禁园户盗私茶奏》)。茶农完全失去了生产自主权,痛苦不堪。更有甚者,唐政府还一度实行榷茶,妄图完全垄断茶叶种植、生产、制造和运销,达到官有官产官销的目的,把天下茶利一网打尽。文宗大和九年(835年)十月,王涯任榷茶使,实行茶叶专卖,官制官销,“诏下,商人计鬻茶之资,不能当所榷之多,复以江淮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其直,分命使者主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重敛》),规定“茶山之人,移植根本,旧有贮积,皆使焚弃”,这种从根本上破坏茶叶生产的措施,当然“实为蠹政”,即使是封建官吏也不免大惊失色,认为这“有同儿戏,不近人情”(刘昫《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人民更是强烈反对,“江淮人什二三,以茶为业”,他们从根本上失去了生计来源,被迫反抗,公开宣称:“果行其敕,止有尽杀使人,入山反耳”(王钦若《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重敛》)。这就是官逼民反的必然结果。唐五代时期的茶农在各种剥削下,过着痛苦的生活。
二、茶叶收购运销者茶商
唐五代时期,茶商力量的增强相当引人注目,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应该说,茶叶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茶商资本的不断膨胀,使茶商迅速崛起,脱颖而出成为一支专业性商人队伍。“山泽以成市,商贾以起家”(陈师《后山集》卷11《<茶经>序》)的局面是茶叶商品经济繁荣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唐代茶商队伍人员复杂,人数众多。就成份而言,主要分为官商、私商、小贩几种。由于经营茶叶成为一项新兴显业,茶叶贸易有利可图,盛况空前,封建政府也凭借政治优势插手茶叶贸易而成为官商。官商的茶叶常常积压滞销,结果不但没有取得效益,到头来只好朽腐则烧弃之,其弊害甚多,极大地浪费了茶叶资源。甚至还有官吏将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茶纲,私自“赊卖与人,及借贷人钱物”(董诰等编《全唐文》卷82)用以谋利。官商的介入,限制了私人茶商的活动及业务,削弱了他们的经营业务,减损了业茶收入,这是封建势力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私人茶商人数最多,他们从产区茶山与销场搭起了一条漫长的运输线。借助于他们的活动,大量茶叶运销各地。茶叶征税后,茶商利益受到损害,因而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对抗。他们或少报斤数,逃税漏税。茶商把16两1斤改为20两1斤,甚至50两1斤,这样以茶叶数量征税的税率就可少交税。茶商或深入茶山直接与茶园主交易,贩私走私十分盛行,“法虽严,终难行”(王钦若《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由于私贩人数之众,势力浩大,引起了政府的惊恐,所谓“兴贩私茶,群党颇众”(董诰等编《全唐文》卷976《禁商人盗贩私茶奏》,),势力之大,使统治者束手无策,他们惊呼“有货茶盗,斗变难制”(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92《义昌节度使浑公神道碑》)。私茶贩子如此猖獗,不惜以身试法,甚至横行地方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茶利丰厚,二是私茶贩大都与豪强地主多有联系。有些私贩实际上就是豪强地主,有些私贩还与官府狼狈为奸,有恃无恐。唐文宗痛斥道:“江淮富家大户,纳利殊少,影庇至多,私贩茶盐,颇扰文法,州县之弊,莫甚于斯”(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4《追收江淮诸色人经纪本钱敕》)。这些人之所以畅通无阻,是以“场铺人吏,皆与通连”(董诰等编《全唐文》卷967《禁商人盗贩私茶奏》)作坚强后盾的。私茶贩子中的一般商人,即被统治者称为“贩茶奸党”(董诰等编《全唐文》卷967《禁园户盗卖私茶奏》),或所谓的“劫江贼”(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51《上李太尉论江贼书》)恐怕数量更多,如“劫江贼”有“千万辈,尽贩私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对抗官府,他们或与当地人“相为表里”,或自行联合起来,“挟持兵仗”,进行武装走私,以至官府不敢轻举妄动,“凡是镇戍,例皆单弱,止可任意浆茗,呼召指使而已”。他们买茶后“北归本州货卖,循环往来,终而复始”(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51《上李太尉论江贼书》,)。这些茶既未向官府交税,又免去了沿途税负,售卖时价格当然低于正税茶,故很有竞争力,“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刘昫《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纳税茶商被称为“正税茶商”。在各茶区众多的茶贩中,有腰缠万贯,搞长途贩运,雇佣多人的富商巨贾、地主豪强,他们用“巨艎”、大车运茶,更有数量众多的“乘负”、“肩荷”或“小辙”之人。后者所卖茶数量有限,资本无多,贩程有限,仅能维持生计之需。张途在谈到祁门县的大小茶贩想必是合法茶商。当然,小茶贩经营得法,也有少数人成为大茶商。但当茶法严峻,政府加紧对茶的控制后,他们要么依附于大茶商,要么联合起来武装走私,“故私犯益起”(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五·榷茶》)。
唐代茶商主要分为二种贸易方式,即行商和坐贾。行商主要以上述三种茶商为主,他们主要分布在产区和各转运点上,以一定金钱和财物为资本,从产区集散中心或茶农手中购买茶叶,运输到各销场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中,经牙人售予坐贾。坐贾以批发方式把茶卖给各级小茶商零售,或者进入茶店或茶肆与消费者见面。“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主人牙郎中里诱引”(董诰等编《全唐文》卷967《禁商人盗贩私茶奏》),这就证明茶商把茶长途贩运到销处,卖给茶店茶铺,茶店茶铺老板也是茶商,被称为“主人”,牙郎即经纪人,从中介绍买卖。这里就有了行商、坐贾,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区别。一般而言,茶店茶肆主要从事零售。史料云,开元(713-714年)中,“自邹(山东邹县)、齐(山东临淄)、沧(河北沧州)、棣(山东惠民),浙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封演《封氏闻见记》卷6《饮茶》)。这种茶店铺,不但零售茶叶,也兼卖茶水,类似现在的茶馆,它的功能如进一步转化,则形成了唐五代时期的茶馆。《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九《王涯传》载,大和九年(835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吏报有兵自合门出,逢人即杀,(王)涯等苍惶步出,至永昌里茶肆,为禁兵所擒”。《茶酒论》中也提到“酒店发富,茶坊不穷。长为兄弟,须得始终”(陈彬藩主编《中国茶文化经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茶馆的出现,方便了饮茶需求。虽然当时的茶馆尚无取名习惯,但老板已很注意盈利之事。茶馆“鬻茶者,至陶羽形置炀突间,祀为茶神”(欧阳修《新唐书》卷196《陆羽传》),说是可以“宜茶足利”(赵璘《因话录》卷3《商部下》)。总的来看,不同的茶商具有不同的经营业务及相对固定的经营地域,他们主要分布于产区零散市场、各类中级周转市场和茶叶销地市场的市墟镇及各类城市中。这些地方聚居了一大批茶商。
由于茶商资本雄厚,又搞长途贩运,身带大量铜钱非常不便。为克服这种困难,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充当货币支付手段的飞钱,即可于一地存钱,取得凭证,到异地取钱的严密兑换制度。飞钱的出现大大方便了茶商经营,也是茶商资本壮大的表现。刘昫《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云:“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表明飞钱已运用到茶叶贸易,茶商在飞钱便换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
三、茶叶市场服务人员和机构
茶叶市场的顺利运作和畅达离不开市场中介服务人员和机构。粗略算来,包括运输商和运输人员、邸店、柜坊飞钱、牙人、官府等。
1、茶叶承运商和运输人员。茶叶贸易尤其是大规模远距离的茶叶贸易,离不开交通的发达和运输能力的提高。一般小茶商,由于贩运数量有限,贩程不远,资本无多,是不可能雇工的。他们自己肩挑手拎,最多以小车承载之,把茶运到附近的集散市场售予大茶商,再转运至更远的市场进行销售,或者自己把茶运到附近市墟镇和农村零售,这就是张途《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提到的“乘负”、“肩荷”、“小辙”之茶贩。但巨商就不是这样,他们的贸易量相当大,贩程又远,因此必须雇人先以“轻舟寡载”,然后“就其巨艎”,以大船运出茶区。如果不解决交通问题,茶区的茶叶运不出,销地市场也就无法保证茶叶供应。如仅祁门一县茶产量就相多丰富,5400余户中“业于茶者七八矣”,整个山区“山多而田少,水清而地沃,山且植茗,高下无遗土”(《全唐文》卷802)。浮梁一地的茶产量竟岁出700万驮,税15余万贯。附近茶集中浮梁后,由茶商舟载漂鄱阳湖出湖口,茶船队十分庞大,仅“陈璠每出彭蠡湖口,领徒东下,商船百数,随璠行止”(董诰等编《全唐文》卷751《上李太尉论江贼书》)。这些茶沿江东下,经扬州运往中原。正如封演所云:“其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封演《封氏闻见记》卷6《饮茶》),运茶车船队络绎不绝,繁忙至极。唐五代时期已形成全国茶叶产销网络,各大重点茶区茶叶运销均很繁忙,于是除茶商自己组织力量运输外,专为茶叶贸易服务的运输业和运输大户运用而生。刘清真从河南赴安徽寿州贩茶,雇佣了挑夫20人,“人致一驮”(李昉《太平广记》卷24)。他用人力而没有用车船工具,代表了茶商贩茶运输的一种方式。五代时秦王李茂贞入前蜀以青盐、紫草换茶布,所用的运输工具是强丁及驴马。比较而言,茶叶运输主要还是以舟车为主,尤其是茶叶主产区江淮一带更是“无不通水”,“天下货利,“舟楫居多”,“舟船之盛,尽于江西”。茶叶贸易的繁忙,催化了一批来往了江淮之间的运输商。大历(766-779年)贞元(785-805年)年间,长江中帆樯如织,大船载重量多达八九千石至万石。富商俞大娘的船队雇佣操驾工数百人,其船队航行“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博”(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服务于茶叶贸易的运输商,也取得了丰厚回报,由此结成了茶商与服务行业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
2、邸店旅馆。随着茶叶贸易的发展和茶叶市场的扩大,服务于商人及贸易的邸店也得以发展,邸店主人、牙人的作用有所加强。邸店在唐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邸店兴旺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尤其与行商的大规模远距离转运货物有关。行商长途贩货,一地购买,异地销售,在商品转运途中或货物未出售前,需由邸店保管,这样邸店就卷入了商品贸易。唐五代时的茶叶贸易就是这样一种贸易方式,因此邸店的发达,为茶叶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经营邸店获利甚丰,官吏、政府、商人均纷纷插手邸店生意。唐代陆路交通相当发达,古老的旅店业为南来北往的估客贩商提供了落脚点和中转站。旅店为商人提供服务,商人转运货物住店又刺激了旅店业的发展。杜佑《通典》卷七谈到,开元时(713-741年)以两京为中心的干线上有为数众多的旅店为客人提供服务,“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沿路“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大大便利于客商南来北往贩运货物。除此之外,全国还有为数众多的乡村小店,这些旅店无疑也是茶商贩茶歇脚的场所。
唐代江南不少驿站设有专门的“茶库,诸茗毕贮”(李肇《唐国史补》卷下)。这当然是驿站在为南来北往的茶商提供交通便利外,还腾出位置茶库贮放茶商茶叶牟利。这种茶库的主要功能是起货栈的作用,置办者为地方官吏。由于经营邸店有利可图,晚唐时期的各地“方镇设邸阁,居茶取直,因视商人它货横赋之,道路苛扰”。裴休建议“许收邸直,毋擅赋商人”(欧阳修《新唐书》卷182《裴休传》),对方镇经营邸店贮茶牟利的行为予以承认,以换取方镇取消横赋拓地钱。由于邸店多有官吏甚至政府参与经营,因此邸店管理也就成了问题。经营邸店的人称为“居停主人”,省称为“主人”,他可以帮助存茶商人批发茶叶,从中渔利。因此,种种不法经营也由此产生。史料云:“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残,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又云:“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董诰等编:《全唐文》卷967《禁园户盗卖私茶奏》、《禁商人盗贩私茶奏》)。这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打击。
茶叶贸易中已出现中介牙人。茶商把茶运到销地市场后,“将到市廛,安排未毕,人来买之。钱财盈溢,言下便得富裕”(陈彬藩主编《中国茶文化经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就是通过“牙人”居间沟通,转售城市里的坐贾,然后再批发和零售出去。可见,牙人在茶叶流通中具有一定作用。但牙人也常仗势舞弊,扰乱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因而也被纳入管理视线。
3、柜坊飞钱。德宗(780-805年在位)初年,曾借长安柜坊储款四分之一以助军饷,可见当时柜坊很多。柜坊相当于银行,它可能由邸店分化而来,存取钱在同一地点,而与柜坊关系密切的飞钱则打破了这种限制,存取钱不在一处。飞钱是中国最早的汇兑制度,它产生于唐宪宗(806-820年在位)时期。这是一种新的充当货币支付手段,代替货币进入流通领域。飞钱的出现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尤其是随着茶叶商品的大规模远距离贩运,茶商随身携带大量铜钱十分不便,为了解决这种现实问题,飞钱便换制度随之产生。它的办法是商人在京城把钱交给某道进奏院,或交给三司某军府、某使节、某富家,凭文券到指定地方取钱的严密兑换制度。这样就解决了搬运大量铜币的困难,减少了流通中所需的铜币数量,也相对地稳定了各地铜币数量的平衡。
唐代飞钱便换的经营者有官私二种。飞钱、便换大都由茶盐巨商所为。“盖飞钱之行,大都由巨商为之(特别是茶商),初非政府所定之制度,且为政府所嫌恶,观《旧唐书·食货志》上明言‘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40页)。便换也称为飞钱。禁飞钱制的第二年(812年)二月,政府将禁断一切“公私便换”改为官府独办飞钱,这说明便换的积极意义得到肯定。这种制度在四川茶叶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文宗(827-841年在位)时,廋敬休奏:“剑南四川、山南西道,每年税茶及除陌钱,旧例重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于上都召商人便换”(刘昫《旧唐书》卷187下《庚敬休传》)。《新唐书》也说:“初,剑南四川、山南道岁征茶,户部自遣巡院主之,募贾人入钱京师”(欧阳修《新唐书》卷161《庚敬休传》)。这表明政府把四川茶税权收归中央,茶税钱只存于当地巡院,上都或京师商人在京师入纳现钱,持汇券到四川巡院兑出使用。这些茶商均为从四川贩茶北归的巨商。由此可见,飞钱兑换制以茶商为主体,这种制度极大地方便了茶商长途贩茶,它是茶叶贸易发展的产物和重要标志。